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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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98年6月21日3時33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編號14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8年6月20日」),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嘉玲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