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 律師複代理人 張克源 律師
詹凱勝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錫瑋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
古健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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