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67號聲請人 朱嘉義 相對人 鄒庭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鄒庭光之安置機構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戶長,鄒
庭光於民國00年0月0日入住00000000安養,鄒庭光現因嚴重失能,無行為能力,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聲請鈞院對鄒庭光為監護宣告,並選任聲請人擔任鄒庭光之監護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鄒庭光之安置機構即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戶長,固據聲請人提出
戶籍謄本1件為證,惟聲請人既非鄒庭光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聲請對鄒庭光為監護宣告。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鄒庭光為監護宣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謝麗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