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馬小字第46號
原 告 顏秀雲
被 告 盧和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因合資投資房地產,後因被告後悔不付款
之糾紛,原於本院民國109年訴字第00號案件中審理中,但
雙方於110年2月22日和解。但在該案中,被告一直在訴狀
說我騙他,說我先生說我只有收入錢而不支付任何金錢等語
。又被告在110年3月5日傳簡訊給我,說一樣的話,令我
無法接受。在我與我前夫生活中,無論買房、食衣住行等,
大部分都是由我支付,被告所述顯然與事實不符。被告一直
口出惡言,無中生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 爰依 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0萬元。
二、被告則以:我沒有在公開場合講過原告與她老公的事,且當
時原告與她老公確實在談離婚中,說原告的錢是有進無出,
所述句句屬實,我不知道我轉述的有哪點傷害到原告。原告
起訴狀所附之簡訊內容是我傳的,我只是轉述原告老公的話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
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
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
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
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
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
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
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
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
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
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
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台
上字第166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再按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民事訴訟係以辯論主義為
審理原則,由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就為裁判基礎之事實詳
為主張並聲明證據以資證明,並由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
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而為判決。又民
事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
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之立法意旨,係禁止當事人違反
主觀真實而陳述,尚非要求當事人所為陳述必須合乎客觀真
實。為期兼顧發現真實之公共利益、個人名譽之法益保護暨
當事人訴訟權之保障,當事人於訴訟程序固不得故意就與爭
訟無關之事實,虛構陳述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惟當事人為說
明其請求及抗辯之事實為正當,就爭訟相關事實提出有利之
主張或抗辯,縱因此影響他人之名譽,仍為正當權利之行使
,屬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所發表之善意言論,因阻
卻違法而不構成侵權行為。
㈢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之行為方式之一係在被告傳
給原告之簡訊對話,然則該對話屬僅有發話方與對話方之一
對一對話,並未發生第三人對原告評價貶損之情形,原告主
張此部分之名譽權受侵害,自屬無據。
㈣又原告另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之行為方式之一係被告在本院
109年訴字第00號案件之審理過程中所提交之訴狀。經查,
被告係另案訴訟事件之「被告當事人」,且其有以訴訟文書
表示原告有詐騙被告買房等意旨或用語,業經本院核閱本院
109年訴字第00號案件卷宗無訛,然兩造既為對立之當事人
,應具有強烈之訟爭性,且觀之該等書狀之內容,係在說明
被告親身之遭遇及感受,並有提出相關之對話紀錄、新聞媒
體報導及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證
,堪認為被告說明其抗辯之事實及經歷,並就爭訟相關之事
項提出有利之抗辯,仍為防禦權利之行使,屬因自辯所發表
之善意言論,尚難逕認為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至於原告主
張被告有在該案之書狀中表示「原告的錢是有進無出」等語
,經核閱本院109年訴字第00號案件中被告所提之所有書狀
,並無如此之記載,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馬公簡易庭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