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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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8號

原告 何邱詠暄

訴訟代理人 洪郁淇 律師

於知慶 律師

上列原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8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3、被告4即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l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本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其中就「被告3」、「被告4即法定代理人」欄位未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特定請求之對象為何人,依前揭說明,原告起訴顯然不合程式。而此情形尚非不能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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