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1號
原告 曾秀萍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文龍 間請求塗銷登記信託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請具體載明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確認被告徐文龍對原告曾秀萍於114年3月28日成立之借貸契約之本金債權為376萬元,違約金債權不存在,其違約金金額為何?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