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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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53號聲請人 孫崟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台灣科樂史工業股份│日商三井住友銀行台│99年6月20日│28,035元│AA0000000│││有限公司北原征哉│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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