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告 黃家宏 被告 黃家村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具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伍佰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當庭命原告於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