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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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0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御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志揚 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
出之上訴(理由)狀正本之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及蓋章(
社區)均係影印,並非正本,不合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
請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來院補蓋章及簽名。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8,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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