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 許誌修 之債權人,相對人許
誌修為避免遭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竟於民國95年1月17日
以買賣為原因將台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移轉登記於其友人 黃淑真 名下,黃淑真再將系爭不動產出賣
予第三人 許瑞倫 ,惟相對人間上開行為屬無償脫法行為,爰
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規定請求回復原狀等語
。並聲明:(一)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
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二)相對人黃淑真
應將出賣系爭不動產所得價金返還相對人許誌修。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契約及
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請求回
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
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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