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47號聲請人 江哲瑋 (即 陳秀球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真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