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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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27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靜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靜怡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個人

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

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及

刑法第310條第2項及第1項加重誹謗罪。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將載有被害人個人資料之文件上傳至LINE社團群組中,藉以揭露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不佳,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310條第2項及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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