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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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義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
664號、99年度調偵字第1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江義雄(所涉公共危險部分,另行不起訴處分)以駕駛為業,係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99年6月
7日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臺北縣中和市○○路往南華路之方向行駛,於同日10時15分許行經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路口時,因見對向有乘客突招手叫車,竟即貿然向左迴轉,致其同向左後方由 周佳蓉 所騎乘、亦沿臺北縣景平路直行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因閃避不及而與之發生碰撞,造成周佳蓉因人車倒地受有傷害。嗣員警獲報前往處理,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江義雄業於民國99年12月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