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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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477號抗告人 侯正着 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7年度交聲再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侯正着對於原審法院民國92年5月23日92年度交上訴字第73號公共危險案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再審聲請狀雖自陳已提出確定判決影本之旨,但查並未依規定附具該項判決繕本,因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說明於不顧,仍執陳詞再事爭辯外,並空言伊已提出繕本云云。難認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