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6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3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7年3月16日至民國122年3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87年3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元、②1,000,000元、③1,000,000元、④300,000元、⑤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87年3月26日起至民國107年3月26日止、②民國87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07年1月25日止、③民國89年7月28日起至民國107年1月28日止、④民國91年9月19日起至民國107年1月19日止、⑤民國94年9月21日起至民國107年1月21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5年10月26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2,211,454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五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11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潮州│五福││1047│建│0│0│86.60│全部│重測前為八│││││││││││││老爺段69之│││││││││││││26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1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25○○○鎮○○街74│五福段1047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51.98、2樓51.98、3│陽台10.13│全部│││││號││造、4層樓│樓51.98、4樓30.98合計1│││││││││房│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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