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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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清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壹個、塑膠吸管壹支及殘渣夾鏈袋叁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個、塑膠吸管1支、殘渣袋3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王清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8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4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玻璃球1個、塑膠吸管1支及殘渣夾鏈袋3個,經送鑑驗結果,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11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63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而該玻璃球、塑膠吸管及殘渣夾鏈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胡淑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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