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卓英俊 被告 詹景軻
王永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陳彥志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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