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銘森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因黃銘森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至於被告被訴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部分,與前揭違憲確信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無法分割,亦應一併停止訴訟程序,在此指明。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