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9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正疆律師
蔡正廷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志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96年9月12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應均自96年12月12日起延長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炎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