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6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5歲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業經傳喚、拘提未到,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陳筱蓉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