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0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巧禾鞋業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丁○○人被告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涉訟,約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約定書第13條第2項在卷可稽,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