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8月11日至94年11月5日間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4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名及宣告刑,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