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26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2604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5日通知限期命送達債權人7日內補正債務人 胡采宸 之戶籍謄本,以便查證甲○○○○○○之事實,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尹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