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丙○○乙○○己○○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柯顯卿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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