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均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含海洛因殘渣袋一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四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七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前述含海洛因殘渣袋一個及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一個,因與其內之海洛因難以析離,與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四公克),均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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