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限制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塗銷不動產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折合銀圓貳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伍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柒仟柒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