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84號聲請人 蔡正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正界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提出原始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84號│├─┬───────────┬─────────┬───────────┬────────┬─────────┬──┤│編│發票人及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彰化商業銀行 東林口 分行│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102年4月24日│70,000元│KB0000000││││ 陳德和 │分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葉靜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