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6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朝枝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2年度重訴字第1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證據已調查完畢,並無湮滅證據之危險,而且又無其他佐證證明被告有任何逃亡之動機,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以下逕稱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
1項之殺人罪,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認有相當理由得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及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被告有串(滅)證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2年5月17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並裁定延長羈押迄今(已於102年
8月17日解除接見通信之禁止)。
三、查被告涉犯殺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之重刑,其犯罪嫌疑當屬重大。且被告為警於102年3月22日在桃園縣○○鄉○○路○○○號(並非被告戶籍址)拘提到案,而其到案前又先行將沾染被害人血跡之物品及行兇所用之鐵條丟棄,有明顯規避國家機關追緝犯行之舉,且所涉犯罪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參諸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今又經本院判處前揭重刑在案,當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本件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羈押事由甚明。為保全審判及將來刑罰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本件確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以其無逃亡及滅證等詞置辯,主張無羈押之必要,殊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涉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羈押事由,並有羈押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謝枚霏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