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76號原告 蔡燕瑩 被告 羅敬平
許博欽 呂理聖 黃莉筑 費霞 朱少敏 張俊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羅敬平、許博欽、呂理聖、黃莉筑、費霞、朱少敏、張俊輝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蔡燕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陳思帆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