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9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補字第2927號原告 邱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明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