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9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9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高雅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鴻 間請求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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