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986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高雅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鴻 間請求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