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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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9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11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詳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再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倘已繫屬之本案業已第一審辯論終結,自無從追加起訴。
三、查被告甲○○因涉嫌於民國97年3月18、19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 葉瑞峰 ,又於97年2月間某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葉瑞峰等犯行,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807、10142號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而於97年6月4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91號案件審理後,於97年6月26日辯論終結,並已於97年7月10日宣判等情,業經本院核閱97年度訴字第2291號案件卷宗之上開審理筆錄、宣示判決筆錄無誤,並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9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
上開案件既已經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復經宣判,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猶遲於該案於9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97年7月14日以97年度偵字第11193號案件就相牽連之案件,提出追加起訴,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7月14日中檢 輝謙 97偵11193字第62846號函及本院97年7月14日之收文章可佐,是該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已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相違,是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陳靖騰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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