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9號原告 張惠玲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複代理人 賴坤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佳霖 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共有人中如有無人承認之繼承者,應補正遺產管理人代替繼承人之地位,進行訴訟。
二、按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毋庸命其補正,業經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在案,且當事人適格有欠缺,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347號判例參照。)。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即應以適格當事人為被告,此為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裁判要旨可按)。是原告如未能按期補正適格當事人,為免訴訟延滯,依法即以判決駁回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