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8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85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麗玉法律扶助選任辯護人林彥霖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3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麗玉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及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文彬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3027號被告周麗玉女8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麗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9月20日16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永和運動中心」3樓之健身房內,趁 吳宗昀 離開仰臥起坐板換取啞鈴之際,徒手竊取吳宗昀所有、置放於仰臥起坐板下之三星牌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得手後先將該手機置於手提包下遮掩以防他人發現,再將該手機藏匿於褲子口袋內。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周麗玉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拿取被害人吳宗昀所有之三星牌手機1支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是看仰臥起坐板上沒有人,才從仰臥起坐板下撿起前揭手機,伊沒有看到仰臥起坐板上有鋪毛巾,伊把手機放在手提包下是無意識的行為,且伊並未看到被害人回去仰臥起坐板運動,因為伊有輕微失智症,撿到手機後一時反應不過來,忘記將該手機交給櫃臺等語。經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述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張及光碟1片存卷可考,堪以認定。另觀諸卷附監視錄影畫面,可知被告拿取被害人放置於仰臥起坐板下之手機後,隨即將之置於手提包下遮掩,並轉身背對仰臥起坐板方向,嗣被告走回仰臥起坐板附近並將手機藏放於褲子口袋內,朝畫面左下方之健身腳踏車走去,仍多次回頭朝被害人即仰臥起坐板方向張望,且被告離開健身房時,曾行經被害人身旁,朝被害人看了一眼隨即離去,此有本署勘驗筆錄1份、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張及光碟1片在卷可憑,是被告拿取上開遭竊物品後確有遮掩、藏放之動作,且被告看見被害人回到仰臥起坐板繼續運動,亦未主動歸還前揭遭竊物品,顯見其主觀上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甚明。被告雖以其患有輕度失智症,一時反應不來等詞置辯,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000年00月00日生理檢查報告、104年12月24日電腦斷層掃描申請及檢查報告單、106年1月2日門診病歷、106年4月14日乙診字第乙0000000000號乙種診斷證明書資各1份為據,惟上開資料雖顯示被告罹患輕度失智症、併有譫妄、其他睡眠障礙、腦血管疾病後遺症等疾病,然考量案發當時被告並非無意識到自己拿取手機之行為,且與其子 薛同周 之對話內容,亦非語無倫次,應可確認案發當時被告之意識狀態為正常,而非處於譫妄狀態,且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能聽懂他人的語意,也能適度表明其意思,針對案發經過進行陳述,並無因疾病發作而失憶之情形。綜合被告案發時各種言行表徵,顯然未達影響責任能力程度之精神狀態情形,被告前揭所辯僅係卸責之詞,委不足採,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檢察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