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更一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沈粉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壹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票據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支付命令,並提出債務人簽發用以擔保借款之本票影本十四紙為證。惟票據號碼TH000000
0、WG0000000本票上文字及阿拉伯數字記載之金額不一致,依法應認為借款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新臺幣貳拾萬零壹元,另票據號碼TH0000000本票僅以阿拉伯數字記載金額,然金額有塗改,依法為無效票據,無從釋明有該筆借款存在,是債權人請求逾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壹仟零壹元之部分無資料釋明,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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