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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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26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黃靖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捌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促 字第 22269 號裁定(111.08.08)[民事案件撤回資訊:撤回起訴]【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中小 字第 4255 號(111.11.0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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