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1月21日至93年10月14日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952號(偵查案號:94年度偵字第2205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依對其並無不利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原判決所諭知沒收之從刑,既不在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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