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賭博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27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372號判處罰金新台幣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