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日,與其餘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等2罪,經判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中編號1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2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51條第
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