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11號

原告 陳臆帆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 鐘曉儀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裁判費28,225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柯于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