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楊銘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36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2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