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 張淑珍 代理人 黃婉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翁嘉偉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002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003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004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005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006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007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X-0000000-0196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