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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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子女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抗告人 林鶴生 非訟代理人 林鶴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雅鈴 間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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