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李雅萍 被告 曾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1年度簡字第1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陳秀慧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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