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3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佰壹拾柒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貳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