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20號聲請人 王聰敏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5+1)×43×10=2,580元】。
二、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險契約)。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並陳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價值(即終止該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可領回之金額,請計算至文到之日)。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行照影本、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支出新臺幣7,000元之證明。並就每月必要支出超過新北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金額部分,應說明每月支出膳食費用12,000元、交通費用1,200元、電話費1,186元是否過高及其必要性,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每月收入僅23,000元,卻投保勞保最高級距45,800元致每月須支出過高勞健保費用,請說明其必要性。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