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克廉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常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經具保人甲○○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茲以該被告經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