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76號原告 陳世新陳信介
陳巧 陳美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東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4,493元【(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1,358,613元+50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本金2,110,000元+利息1,925,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丁文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