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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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02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賢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元整
,約定於民國95年8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70,606元,收
息至94年7月2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九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
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