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樊聖 債務人 賴美齡 債務人 賴久弘
一、(一)債務人賴久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二)債務人賴美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拾壹元。
(三)如上列債務人中一人給付,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